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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高雄市五家有線電視業者(慶聯、港都、鳳信、南國、新高雄)收視費用

 

1.公告:詳如連結附檔(PDF)

 

2.審議說明及決定理由:

本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審議委員會審酌本市各系統業者提報之收視費用申報表、營運績效與規劃、財務與獲利狀況、公益回饋投入程度、收視滿意度調查等因素,並參酌各縣市政府公告收費標準,本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審議委員會決議:本市有線電視系統業者114年各項收視費用上限維持與113年相同。

 

3.法令依據:

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4條及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高雄市政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審議委員會113年第2次會議決議辦理。

 

4.施行日期:自11411日至1141231日為止。

 

5.申訴專線:本市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如有違規情事,本局設有專線07-331-4990供民眾申訴及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