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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表下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自行迴避通知書」及「利害關係人申請公職人員迴避申請書」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6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並應以書面通知方式辦理;另本法第7條第1項規定,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向第6條第2項或第3項之機關團體申請迴避。

法務部已設計旨揭通知單及申請書範例,請各機關參考運用,電子檔並置於法務部廉政署/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業務宣導,如有修正範本即時上網公告。 
 

 

 資料來源:

法務部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法廉字第10705012750號函
https://www.aac.moj.gov.tw/6398/6548/6598/6602/625861/post